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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问题解析等业务分享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4-01-1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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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问题解析、故意伤害案件辩护之“被害人过错”、以犯罪所得打赏主播的“可追缴性” 业务分享

    2024年1月12日下午两点半,润天律所第二十二次业务分享如期而至。与以往不同的是,为了便于与更多的同行进行交流学习,我们首次采用线上腾讯会议与线下实地参与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本次业务分享。

    本次由何珊珊律师、韦鑫宇律师以及见习生潘佳佳分别分享《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问题解析》《故意伤害案件辩护之“被害人过错”》《以犯罪所得打赏主播的“可追缴性”》三个主题。


    何珊珊律师《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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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珊珊律师从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问题入手展开本次的分享,何律师首先通过法律关于故意伤害罪定罪和量刑的规定来引出本次分享的主题,然后从概念和理论学说上对伤害的本质进行了阐述。接着从作为和不作为、暴力和非暴力两个角度对伤害行为进行细致地分析之后,进而过渡到对不同程度伤害结果的界分。最后,何律师还提到了一类特殊的伤害-精神伤害,并就其含义、表现形式以及类型与大家进行了交流。


    韦鑫宇律师《故意伤害案件辩护之“被害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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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韦鑫宇律师从“被害人过错”入手展开了本次的分享《故意伤害案件辩护之“被害人过错”》。其主要从被害人过错的分类、过错程度对成立正当防卫的影响、对量刑的影响以及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影响这几个方面逐一向大家介绍。

    关于被害人过错的分类,韦律师首先从道德层面和刑法层面进行分析,进而过渡到被害人过错的确认以及对被害人的分类。然后韦律师通过理论辅以案例的形式向大家阐述了过错程度对成立正当防卫和量刑的影响,理论联系实际。在分享的最后,韦律师提出:面对不法侵害时,要勇于反抗,但是也要把握好必要的限度。


    见习生潘佳佳《以犯罪所得打赏主播的“可追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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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犯罪人利用犯罪所得打赏主播的案件而言,我们可否从保护被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将打赏主播的资金作为犯罪所得进行追缴?

    见习生潘佳佳从这一实务中的问题入手,通过对相关司法解释的分析来明确刑事追缴的适用范围,进而讨论了“利用犯罪所得打赏主播的可追缴性”。在分享中,其介绍了关于网络直播打赏性质的三种观点:赠与行为、正常的商事行为以及消费行为。然后讨论了直播打赏中的善意取得以及是否属于无偿赠与问题,

    最后,潘佳佳对追缴的对象及数额比例给出了自己的观点,让大家对利用犯罪所得打赏主播是否具有可追缴性这一问题有所了解。


    宣传海报(附直播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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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采用腾讯会议在线直播的方式是润天律所的全新尝试,或许存在些许不足之处,但是进步总是从行动开始,相信有了这次的探索,润天律所每周五的业务分享在形式上会更加多样、在内容上会更加有料,在收获上也会更加丰硕。在接下来的业务分享中,欢迎各位青年律师扫码共同学习,大咖们多多指导!

    撰稿人:高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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