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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殴打型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区分等业务分享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4-01-2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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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殴打型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区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类型、‘套路贷’的行为定性及其司法认定”业务分享

    2024年1月19日下午两点半,润天律所第二十三次业务分享如期而至。为与更多同行进行交流学习,润天律所继续采用线上+线下的模式,开展本周的业务分享。

    本次由皮兴兰律师、实习律师孙青山、见习生方雨杰分别分享《殴打型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区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类型》《“套路贷”的行为定性及其司法认定》三个主题。


    皮兴兰律师《殴打型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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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保护法益不同,在理论上区别明显,但在实务中却难以辨别,皮兴兰律师认为对殴打型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进行区分对于实务问题的解决大有裨益。皮律师首先从宏观角度点明了区分二者的意义,接着运用联系与区别的辩证思维方式,具体介绍了区分殴打型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罪的几个切入视角。具体来说,皮律师认为,二者在主观动机、侵犯的客体、客观表现、法律后果方面都有显著区别。最后,皮律师介绍了区分殴打型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对刑事辩护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低于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害类的寻衅滋事罪处罚通常严于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高于寻衅滋事罪。


    实习律师孙青山《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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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律师孙青山着眼于网络空间迅猛发展使得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加剧这一现实问题,以“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类型”为主题进行分享。孙青山首先指出,司法解释认定微信群等小型领域具有公共空间属性,这确定了侵权行为的作用范围,然而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而需要对具体侵权行为的性质等进行详细分析。接下来,孙青山从概念、特点等角度,分析了揭露隐私、造谣诽谤、侮辱人格和贬损形象四种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应有内涵和现实表现,让参与学习分享的各位同事对其理论特点有了深刻了解。


    见习生方雨杰《“套路贷”的行为定性及其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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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生方雨杰紧跟时事热点,以“套路贷”的行为定性及其司法认定为主题,对套路贷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享。方雨杰首先介绍了关于套路贷的两部司法解释,并交代了套路贷的理论背景,接着其借助两个案例,引出套路贷相关案件的争议焦点,即套路贷的行为构造、特征、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分、共同犯罪等问题,并分别从学者观点、法律规定等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回应,并最终得出结论:套路贷包含设套立债、非法索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不符合诈骗行为的沟通性特征;非法索债阶段对借款人合法权益造成了紧迫危险,能体现出出借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宣传海报(附直播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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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天律所致力于让每一个成员得到能力的提升,每周五举办的业务分享会,是团队成员提升能力、展示风采的良好平台,线上+线下的业务分享模式,是润天律所的全新尝试,欢迎更多的律师同行关注并加入我们的学习分享活动!


    撰稿人:张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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