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 | 明知商品过期而购买是否属可依据消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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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商事】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解读之
明知商品过期而购买是否属可依据消法索赔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联案号:(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一句话”案情
原告明知产品过期,仍从被告处购买已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食品销售价十倍的赔偿金。被告认为原告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系恶意谋利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商品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句话”要旨总结
无论消费者是否明知所购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均可要求销售者或生产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胡静
专职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