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 | 船舶合意违反避碰规则交会致碰撞事故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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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商事】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解读之
船舶合意违反避碰规则交会致碰撞事故
的责任划分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联案号:(2010)沪海法海初字第24号
案由: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一句话”案情
“炜轮06”轮与“玫瑰”轮未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让规则》中关于“红灯交会”的规则,约定在交叉相遇时“绿灯交会”。但因双方配合不当,外加“玫瑰”轮因“里约热内卢快轮”追越并尚未驶过让清,无法调整航向,在“炜轮06”轮和“里约热内卢快轮”近距离交会后,“炜轮06”轮与“玫瑰”轮发生碰撞。“炜轮06”轮起诉“玫瑰”轮,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两轮均有瞭望疏忽、未使用安全航速、未能尽到特别谨慎驾驶义务,且都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让规则》的规定,应对碰撞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
“一句话”要旨总结
船舶间合意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让规则》确立的规则航行,发生碰撞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船舶发生碰撞时违反双方约定的情形,不作为人民法院判断双方责任的依据,仍以上述船舶航行规则为准据。人民法院应综合分析船舶碰撞的形成原因、双方过错程度,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胡静
专职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