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 | 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内部处理时间是否计入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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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商事】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解读之
行政机关对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内部处理时间是否计入法定期限
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关联案号:(2011)越法行初字第252号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纠纷
“一句话”案情
原告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以省交通运输厅超出法定期限未予答复为由,起诉省交通运输厅逾期答复的行为违法。省交通运输厅认为政府机关因内外网物理隔离需经内部流转处理程序,未能及时发现原告提交的申请系不可抗力或客观因素,应以内部发现原告申请的日期为收到日期,故作出答复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法院判决省交通运输厅延期答复的行为违法。
“一句话”要旨总结
公众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示的(未作例外说明的)公众网络系统申请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内部的处理流程不能成为延期处理的理由,应以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视为政府机关收到申请之日,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胡静
专职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