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 | 内部行政行为外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后是否可诉

·关注公众号并留言 免费咨询

【润天商事】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解读之
内部行政行为外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后是否可诉的认定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关联案号:(2011)滁行初字第6号/(2012)皖行终字第14号
案由: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纠纷
“一句话”案情
原告起诉认为被告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方案批复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对该批复不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批复。被告认为该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无需向原告送达相关通知,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经审理,法院判决该批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符合行政诉讼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句话”要旨总结
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作出的内部批示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该批复以实际执行外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胡静
专职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