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 | 能否以劳动者考核居末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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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商事】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解读之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在单位考核居于末位等次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关联案号:(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一句话”案情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获仲裁委支持。用人单位不服起诉,认为劳动者在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经转岗后仍不能适应工作岗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认为其在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且转岗为公司原因,用人单位为违法解除。
经审理,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为违法解除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句话”要旨总结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胡静
专职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