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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天刑事】律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攻略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3-08-16 0

    【润天刑事】律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攻略

                                                                                               张洋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3年08月16日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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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攻略


    作者:张洋

    数据统计:曾蓉

    目   录


    第一部分 民、刑申诉案件相关的若干数据

    第二部分 刑事申诉与再审

    第三部分 申诉主体

    第四部分 申诉主体申诉路径

    第五部分 申诉事由与申诉时效

    第六部分 申诉所需材料


    一、 民、刑申诉案件相关的若干数据


    (一)再审民、刑事案件数量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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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23年3月7日的第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作出最高检工作报告中,可以提取出来四个数据。在过去的5年中,对10件原判十年以上的重大冤假错案提出了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改判的325件刑事错案,最终对551名检察人员追究问责。然而,民事案件部分的数据显示,在这5年期间提出抗诉的有2.4万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有4万余件。通过这4个数据,可以明显看出刑事申诉与民事申诉之间数量的差别。


    民事案件的再审数量明显要比刑事案件高很多,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数较大;另一方面,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与利益之间更具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民事法律问题的答案不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然而,刑事案件的诉讼监督程序明显低于民事案件的利用率,这是毋庸置疑的。


    笔者认为造成这个数据原因,其一,与检察院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既担任参赛者,也担任裁判员,具有一定关联性;其二,与自2016年11月份试点认罪认罚制度也有很大的关联性。


    (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数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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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表格统计了最高检在2016年至2022年的工作汇报中的数据。从2016年11月份开始试点认罪认罚制度,一直到2017年11月份,认罪认罚案件的试点数量仅占试点法院同期审结的刑事案件的45%,在2022年的工作报告中,数据显示认罪认罚率占同期审结案件的90%。


    上述数据不仅体现在认罪认罚率的升高,从表格中也可以看出一审服判率呈逐年递增趋势。自2019年至2022年已经升至97%。认罪认罚适用率与一审服判率这两个数据意味着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只有不到3%的案件会上诉。这不到3%的上诉案件中即便所有当事人都申诉,数量也不会太大。


    (三)刑事案件申诉数据


    对于申诉率,仅能从网络上找到一份数据,2022年法治日报《能动检察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文中:“认罪认罚案件的申诉率仅为0.046%,其他案件的申诉率仅为6.45%。”这份数据虽然没有官方文件作为依托,但可以借助最高检历年的工作报告内容进行辅证。


    实际上,自认罪认罚制度出台后,服判率逐渐提高,直接导致上诉率和刑事申诉率下降。2021年认罪认罚案件的一审服判率为96.5%,高出其他案件的22个百分点。2022年一审服判率高达97%,高出未适用该制度案件的29.5个百分点。


    尽管搜遍全网,依旧无法确定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率或者再审的启动率,但通过认罪认罚适用率及一审服判率也能看出,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抗诉和检查建议相对较少,刑事案件的申诉和再审的启动并不轻松。


    二、刑事申诉与再审


    (一)申诉与再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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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和再审并非同一个概念,申诉是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请,经过司法机关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由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从而启动再审。再审是裁判生效后的最后救济渠道,再审能否被启动是推进纠错程序的前提。对于当事人来说,能提出的只有申诉而不能提出再审。

     

    根据这张图片,再审和申诉的提出主体和对象都是不一样的。申诉提出的主体有很多,例如当事人、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等,提出的对象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诉。但再审提出的主体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启动再审的三种具体情形


    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再审的启动路径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分为三类:申诉主体申诉、检查机关抗诉、人民法院自纠。通过以上三种分类,可以看出,申诉主体申诉并非是启动再审的必要条件,但无论是第一种申诉主体申诉,还是后面两种公权力机关自行启动的再审,不可否认申诉是引发再审的原因之一。


    1.由最高院决定

    最高院对于下级各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审或指定再审。


    2.由最高检提出

    最高检对于下级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院提出抗诉,进入再审。


    3.各级人民法院决定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的生效裁判中发现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提交给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进入再审。


    三、申诉主体


    (一)刑诉法规定的申诉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申诉主体分为三大类:


    1.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民原告人、附民被告人


    2.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以及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和团体代表


    3.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需要强调的是,刑诉法中关于申诉主体与近亲属范围实际上与民诉法规定的不同。


    第一,民事案件申诉只能是当事人,刑事案件申诉可以是近亲属。


    第二,《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的范围不包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这四类。


    (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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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三类以外,还有一类申诉主体为案外人。

     

    图片中左边是《刑事诉讼法》第252条,明确规定了前三种申诉主体的申诉权。图片右边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1条,明确赋予了案外人申诉权。该司法解释对申诉主体进行了扩大解释,不仅赋予了案外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也明确指出案外人与前三种申诉主体具有同等地位,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诉。


    因此,刑事案件的申诉主体为四类: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


    (案外人申诉与当事人申诉的区别较大,将另行研讨、分析,本文在此暂不阐述)


    四、申诉主体申诉路径


    实际上只分为两种:一种是向人民法院申诉,另一种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相比,规定的申诉次数不太一样,刑事案件的申诉可以分别向上述两个司法机关申诉,并且有两次及以上申诉机会,而不是像民事案件申诉具有一次性和终局性。


    (一)向法院申诉


    首先,我们梳理一下向法院申诉路径的细节。将刑事案件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无期徒刑及以下的案件,第二类是死缓案件,第三类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1.无期徒刑以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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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过二审终审的案件


    对二审裁判不服的,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诉。若被驳回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九条,申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申诉人未向二审法院申诉,而直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申诉,若是案件符合疑难、复杂、重大,也有可能会被其处理。但反之,不符合上述条件,会被上一级法院告知应先向生效裁判法院进行申诉,或被直接移交给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处理。


    (2)未上诉的案件


    当事人若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经过上诉期后一审判决即生效。若是对一审判决不服进行申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由终审法院处理,即当事人应先向一审法院申诉。


    (3)上诉后经法院同意撤回上诉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死刑案件


    死缓由高院核准,死立执案件由最高院核准,所以死缓案件和死立执案件的申诉分别向高院和最高院提出。


    (二)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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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向检察院申诉有两次机会,其一是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其二是当第一次申诉被审查结案或复查终结之后,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是申诉。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后,该申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系统内会经过三重审查:


    1.控告申诉部门的审查


    若控告申诉部门的审查结论认为原审裁判无错误,即审查结案;审查结论认为原审裁判有错误,将会移送刑事检察部门。


    2.刑事检察部门审查


    若刑事监察部门认为原审裁判无错误,同样会审查结案;若是认为原审裁判存在错误,会由刑事检察部门出具进入复查的决定。


    3.检察官或检察官工作组对案件进行最终确认


    若认为原审裁判不存在错误的,复查终结;认为原审裁判存在错误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查建议或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申请。


    通过检察院内部审核程序的设置,单从表面概率上看有六分之五的可能性出现审查结案或者复查终结,不会启动再审程序。仅有六分之一的可能性能够启动再审程序。这个概率也能体现出刑事案件再审的启动是具有一定难度的。


    (三)向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差别


    1.两条路径不分先后


    通常在实践中,刑事案件先向法院申诉,再向检察院申诉。但刑事申诉并非同民事申诉一样先法院后检察院,这两个路径之间没有先后之分。不需要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申诉,待驳回后再向检察院提交申诉,并且,刑事案件向检察院申诉,并不以同级人民法院驳回作为前提。


    2.两条路径不可同时进行


    刑事案件向检察院申诉,虽然不以同级人民法院驳回为前置条件。但已经进入法院的申诉程序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需等待人民法院处理完毕后才受理,所以这两条路径不可以同时进行。


    3.向最高检与最高院申诉的差别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明确了经过两级人民检察院审/复查,做出结论正确,且已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做出合法合理答复,申诉人未提出新的理由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审查结案。


    就是说,在经过两次申诉后再向最高检申诉,最高检可能不会进行实质审查就可以结案。但毕竟是最高检出的文件,最高院是否适用也不确定。因此,在实践中,申诉人会从终审法院一直申诉到最高院之后,再回头走人民检察院的这条路。


    五、申诉事由与申诉时效


    (一)申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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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公众号:平哥说法hz


    刑事申诉事由的证据类与民事相差较大,相较于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有十几条,刑事上仅包括发现新证据或原有证据无法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二)申诉时效


    民事申诉时效为6个月,而刑事申诉,一般情况下,在刑罚执行后的二年内,但并不意味着刑罚执行后两年,人民法院就不受理。如果符合这三种特殊情况也会受理:(1)可能无罪的;(2)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但未受理的;(3)疑难、复杂、重大的。


    虽然刑事案件申诉时效相较于民事申诉宽限很多,但是也并不代表要赶在时效到期前进行。何时进行刑事申诉需要律师结合个案情况与当事人及家属的意愿综合分析后确定。


    六、申诉所需材料


    (一)申诉状


    根据申诉主体不同,申诉状可以由当事人本人签署,也可以由当事人近亲属签署。


    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是由近亲属签署申诉状,当事人既希望在服刑期间得到表现良好的评价,争取减刑假释的机会,又希望近亲属帮助签署申诉状,闯一闯申诉。人民法院遇到这种情况基本都是了解内情的,会认为当事人的申诉信念不足、不够强烈。基于刑事申诉本身难度就较大,由近亲属进行申诉的案件有可能更不会被人民法院重视。


    所以申诉状由哪个主体签署,在实践中需要进行一定的考量和分析。


    (二)身份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


    如果是申诉人当事人,那就很简单了,只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


    2.近亲属的身份材料


    如果申诉人是近亲属,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实践中,亲属关系证明可以是户口本,也可以是公安开具的证明材料,或是社区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现在很多子女外出,可能会有户口迁移的状态。如果存在户口迁出的情况,原始户口本也会保留痕迹,并不是在迁出户口后就被撕掉,只会盖一个迁出章。只要原始户口本上包含与户主的关系内容,它也可以起到证明作用,不需要额外开具亲属身份信息和材料。


    (三)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为复印件、一份。


    (四)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主要是为了证明申诉状内容,会作为附件附在申诉状之后。一般申诉状为三份,附后的证据材料也为三份。


    (五)委托手续


    包括委托书原件、所函原件、执业证复印件各一份。

     

    综上所述,刑事申诉虽然具有一定的难度,但刑事申诉是维护公正、保障人权的有效途径。通过对刑事申诉案件的严格审查和处理,不仅有利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更有利于纠正司法错误、保障当事人权益,从而促进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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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绍


    张 洋

    执业律师 高级企业合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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