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某涉嫌损毁名胜古迹案辩护词(二)
尊敬的检察员:
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符某某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活动。 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现根据本案证据和法律规定,在原有辩护意见的基础上补充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符某某及其所在单位是按照合同及图纸施工,显然不符合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罪的构成要件,望检察机关明鉴。
(一)符某某及其所在单位按照合同及图纸施工的事实足以确认。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移送的证据,包括施工图纸以及相应的合同。 图纸对于施工现场标注的十分明确,重点保护建筑仅仅是本案所保留 的 1 、3 、4 、5 号建筑。舍此之外,并没有其他任何被拆除的建筑被 列为应当保护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按照图纸的要求,2 、6 、7 、8
建筑均属于拆除的范围之内。
施工图纸是最为原始、客观和稳定的书证,它的证明力显然要高 于言词证据、高于事后形成的其他证据,足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也是
审查其他证据客观与否的基本坐标,我们不能偏离图纸谈施工范围。
(二) 图纸所圈定的施工范围,事后得到了多方、 多次确认。
在施工完成后,多部门、多层级领导都到过现场进行查看,这种情况足以表明,各级机关、各部门对于建筑物的拆除和新建均是予以
认可的,显然是事后多次对施工图纸圈定的施工范围进行了确认。
(三)建设单位按图施工,如同法律人依法办事,符某某的行为明显不构成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犯罪。
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不仅要实施了毁损名胜 古迹的行为,还要具有违法实施相应的行为的故意,且主观上明知被 拆除的物品是名胜古迹。而本案中,在施工图纸上足以确定所保护的 范围仅仅限于目前保留的几处建筑。按图施工是建设单位的本职,如 同法律人的依法办事。在按图施工的情况下,明显不能认为符某某有 犯罪的故意。相反,具有专门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在明确指定了拆除 范围的情况下,是代表国家机关依法对建设单位的指示,建设单位完 全有理由信赖,而不应当是违背指令。如果建设单位人员按照国家机 关的要求行事仍然被作为犯罪追究,公民的法律安全将毫无保障且无 所适从。据此,本案不能认定符某某等人故意拆除名胜古迹,不能认定符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二、追究符某某的法律责任,存在着“枉 ”与“纵 ”双重错案风险,望检察机关明察。
(一)相关主管部门及人员确定拆除范围,责任首当其冲。
对名胜古迹负有专门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及专业人员,无论从管 理职责、从专业知识来说,对本案拆迁范围的界定显然负有更高的义 务。如果名胜古迹被拆除系违法的、错误的,首先应当追究的是作出
错误指令的人、违法进行指挥的人、对文物具有保护义务的人。
并且,相关专业人员还有可能成立渎职犯罪,构成职务犯罪和故意毁损名胜古迹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依法应追罪并从重处罚。
(二)如果认为建设单位人员有责任,政府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更是无从回避。
1 、认定符某某有责任,有吹毛求疵之嫌。
本案可能存在一种认识,认为符某某等人在拆除时对建筑物有辨 识的义务;或者以建筑附近有保护区范围的内容标识为由,认定符如 杰有过错。然而,这种观点显然均是有失偏颇的吹毛求疵,符某某等 人对主管行政机关的合理依赖、以政府部门多方审核确定的图纸为依据,足以作为认定他们不具有过错的充分理由。
2 、举轻以明重,本案应当追究的不是符某某等人的责任。
我们理解事实与法律不能违背举轻明重的基本思维方法。设若坚 持认为符某某有过错,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显然有更大的责任。图 纸是由谁审定的、范围是由谁确定的,这些事实非常清楚,不存在无 法查明的可能。只有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考虑建设单位的人员是否有过错,否则便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三)追究符某某的法律责任,本案存在错误追诉、放纵犯罪的双重错案风险。
如果确认有名胜古迹被非法毁损,确定要追责,只能根据相关人 员责任的轻重排序,首先追究管理职责并要求拆除建筑的相关人员, 由他们承担最为直接的责任,再考虑其他人员有无参与这种共同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不分青红皂白,直接把施工人员绳之以法,不追究错误决策、指使的人员,明显存在错误追诉和错误 放纵的双重错案风险:错误追诉了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员;放纵了应 当承担责任的人员。正如老百姓:不抓偷牛的,抓了一个拔橛子的。 我们专业的司法机关,显然是不能陷入这种常识性错误,请检察机关明察。
三、本案充斥着大量的不真实的言词证据,望检察机关明断。
(一)图纸等书证是本案最有力的证据,言辞证据不能与之对抗。
根据《刑事诉讼法》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要求,言词证据缺乏 稳定性、其客观性,证明力不能够与原始书证对抗。在本案中,图纸 作为最稳定的客观证据,足以说明符某某及其单位完全是按照图纸施工,本案中与之相反的言辞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邢伟等证言内容与事实不符,不能据以定案。
邢伟等人的证言声称,其到场界定了所谓的名胜古迹的范围,并 且描述了他们如何采取了保护措施,这种说辞明显是与案件基本事实 不符的。本案的基本事实可以从图纸以及合同中体现,也可以从各机 关、各部门对于施工情况的多次确认得到印证,临泉县各级机关、各 部门对拆除行为先明确范围、后明确认可的。作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其向本案提供的趋利避害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重证据,不能轻信口供。
符某某本人在本案中有多次供述和辩解笔录,其多次供述与辩解的内容前后不一致,其本人提出在行政机关、侦查机关对其询问、讯问过程中均存在着诱供、指供的情况。
辩护人,本案图纸等客观证据足以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符某某供 述辩解中与图纸体现的案件事实不一致之处,真实性不足以认定,本 案应以客观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根据客观证据,符某某等人的施工完全是按照图纸进行的,不存在违法与过错。
四、本案明显不能排除系文物造假而引发的假案,望检察机关明辨。
(一)所谓被拆除的房屋在施工时是否存在存疑,且在本案中无法排除这种合理怀疑。
1 、辩护人提供了航拍图,从图纸上来看不能确认当时存在的所
谓的 7 、8 号建筑。
2 、从文物部门向上级申报文物的原始资料来看,声称其中的 7、 8 号建筑,因某种原因限制不能拍照。然而,客观存在的物品不能拍照没有任何理由,只能放大该建筑是否存在的疑点。
(二)在鉴定时,文物管理部门的人员刑伟明确提出所谓的 7、8 号不在文物保护的范围之内,鉴定人员却予以掩饰。
首先,邢伟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在场,明确提出了涉案的 7、8 号建筑不在文物保护的范围之内。
其次,鉴定部门在鉴定时,明确知道了存在着文物造假的嫌疑, 仍然要求相关人员掩饰并给出鉴定意见,要求邢伟不要再说这个事儿。
其鉴定的客观性、合法性存在重大的瑕疵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本案存在文物造假的嫌疑,望检察机关能够明辩。
既然不能确认所申报的文物全部都是存在的,有部分文物明显存 在造假嫌疑,二号建筑以及其他建筑是否属于历史文物,这个也是不 能轻易确认的,本案可能存在文物申报造假的情形,可能根本就不存在名胜古迹被毁损、或者不可能达到了严重后果的社会危害。
也就是说本案被确认发生犯罪事实是依据不足的。这种情况下, 可能根本就没有损毁名胜古迹的犯罪行为发生、没有任何人构成犯罪。 与之相应,即使有人实施文物造假,也只是行政违法行为,未必构成 犯罪。辩护人希望检察机关告诫相关人员:不能急于掩盖一个小的错 误,让自己陷入更大的错误。希望相关人员不要一意孤行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综上所述,符某某按照图纸施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相反,指控符某某有罪的证据相互矛盾、漏洞百出,明显不能作为定 案依据。因此希望检察机关根据本案证据和法律规定认定符某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上辩护意见请检察机关充分考虑.
辩护人: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单玉成 律师
202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