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0551-6789 0002
业务研讨
  • 理论研究

    证据的概念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5-02-13 0


    1

    一、证据概念的定义

    图片


    (一)法律规定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证据的种类、证据成为定案依据的条件,但仅有《刑事诉讼法》明确定义了证据的概念。

    因此,“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的规定,是我国现行法律仅有的证据概念定义。

    图片

    (二)学术观点

    法律对证据概念的定义,被学界称之为“材料说”,与之并存的还有“事实说”“信息说”“根据说”等观点。目前,中外学界在证据概念的定义上并未完全达成共识,前述各种学说也确实均有其局限。“事实说”,把证据表述为事实,但“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依据”,证据本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又说证据就是事实,则形成了循环论证,导致概念体系的混乱;“根据说”,实为“同义互训”,也是不规范的定义方式;而“材料说”在用语上也并不贴切,因为“材料”的语义通常更偏重于具备物质形态的书证、物证,难以涵盖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不具有物质形态的证据。

    笔者认为,“信息说”或许相对更具有合理性,因为任何证据在实质上均是以信息的方式在案件中发挥证明作用的:电子数据本身就是信息,物证、书证也是以其蕴含或者承载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当然,也会有人认为“信息说”也有失之抽象的弊端,将物证、书证概括为信息,也会有人不能接受。

    总体来说,给证据概念一个精准的定义比较困难,至少当前尚未有公认的定义方法。



    2

    二、当前对证据概念的定义,基本能

    够揭示证据的内涵和外延

    图片

    (一)证据形态的多样性、范围的广泛性,导致难以为其寻找到贴切的“属概念”

    当前证据概念的不同定义,基本上都是采用“属加种差”的方式。学者对证据概念的莫衷一是,主要是因为证据种类的具有多样性,涵盖了哲学观念上的“物质”“意识”两大范畴。法定的八种证据,就包括物质属性的书证、物证,也包括非物质属性的证人记忆、专家意见,很难用一个词语准确描述“物质”和“意识”两大范畴。因而,学者在定义证据概念时,多采用了较为模糊和开放的词语,表达证据定义的属概念,从而避免挂万漏一,保障定义的周延。尽管定义证据概念的“属概念”较为困难,但大家都知道证据的形态多样,物质和意识均可能成为证据,定义的争议与困难尚不至于大家对证据概念的理解产生困难。为了便于表达,我们还是以法定的“材料说”为基础。

    (二)目前的定义,基本可以准确表述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证据概念在定义上的分歧,主要只涉及到属概念的词语。学者对于证据的内涵的表达则相对接近,基本都是认为证据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物和信息”(材料、信息、事实或者根据,实际是无限,万事万物皆有可能成为证据),因而表明证据概念的内涵比较确定,且学者基本能够达成共识,由此也可以分析出证据的外延。学者的众说纷纭,并不影响对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后面我们将逐一进行分析。



    3

    三、证据的本质属性

    图片

    任一事物均应有其本质属性,以区别于其他事物。证据是证据法学的基本概念,当然不能回避对其本质属性的分析。

    传统的证据法学通说认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以下简称“三性”)是证据的根本属性。现在,这种观点基本上被学者集体放弃,这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所谓本质属性,应当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而“三性”,并非证据所独有,案件中不用于证明事实的、用于论证大前提的法律资料,也要具备三性:法律资料要真实,法律规定不能和上位法冲突,法律条文要和案件具有关联。并且,事物的本质属性只能有一项,而不能是多项,否则也无法体现出与其他事物的区别。

    我们否认三性是证据的根本属性,却不能回避证据的根本属性是什么这一问题。一个概念总要有其本质属性,否则无法区别其与其他概念之间的区别,也会导致认识上的模糊。笔者认为,证据的本质属性,也就是其概念的内涵“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亦即“对案件事实的可证明性”。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是证据;不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则不是证据。

    当然,有些学者否认三性的理由,是认为证据不必然具有三性,这类观点是与事实不符的。有的认为证据可以不真实、不相关、不合法,但仍然可能在其他相应的案件中成为证据,是由于对证据概念范围的误读;也有的认为真实无法查明,是在认识论上陷入了不可知论而不知。这个问题我们下一步再展开分析。至于有学者提出“三性”已然是证据法学研究的“废矿”,这种观点更值得商榷。三性也是证据应当具备的属性,只是并非证据所独有,因而不能作为其本质属性,但却是确定证据本质属性的基础。



    4

    四、证据的特点

    图片


    任何学科,也不能回避基本概念的特点。根据证据概念的定义,我们可以解析出证据具备的特点,这样可以更清晰地理解证据的本质属性。

    (一)从形态上看,证据的范围广泛,具有形式上的多样性。

    法律规定的八种证据,跨越物质和意识两个哲学范畴,因而范围极其广泛,证据在形式上具有多样性。

    (二)从作用上看,证据要对“事实”具有证明性。

    首先,证据是用于证明事实的,不是用来证明法律的,这样可以把法律资料和证据材料分开来。

    其次,证明包括证成与证否,全然不能证明事实的材料,不是证据。

    (三)从作用的范围看,证据对“特定案件”的事实具有证明性。

    诉讼证明本身就是逻辑论证的一种方式,证据就是论据,案件就是论题。论题与论据是相互依存的、相对的概念,不存在没有确定论题的论据,也不能存在没有确定论据的论题。

    换言之,证据概念本身是对特定用途的描述,本身就有其“岗位”特征,正如证人只有在案件中才称其为证人,如果不确定具体的案件(真实案件或者模拟案例),则不存在所谓的证据。因此,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案件的事实;且案件不是任意可能的案件,而是特定的案件。

    (四)从效能上看,证据只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或然性”。

    证据并非必然最终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法律亦规定“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如果必然证明案件事实,则属于证据的下位概念“定案依据”了。


    图片

    单玉成

    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图片

    注:尊敬的读者,感谢您的阅读。如果您认可本文,欢迎转发到朋友圈,让更多的人看的到。大家的支持,是我不断前行的动力,感恩有您。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