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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三性中的“真实性”不宜用“客观性”替代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5-04-15 0


    首先,真实性是一个复合词,由真、实两个意项组成。真与假相对应、实与不实相对应,分别针对证据的真、实与否。而客观是与主观相对应的一个概念,通常只能适用于言词类证据,而不能适用于实物类证据:只有言词才存在主观、客观之别,实物证据只有是否真实的问题(是否虚假、来源是否明确)。


    其次,言词证据的客观与否,只是证据是否真实的表征,可以帮助判断其真实性,但与真实性并不能直接对应。比如:有证人是客观陈述的其所见事实,但因其观察角度、记忆和表达能力等因素,语言内容恰恰与事实不符;又有证人本来并未看清案件实际情况,却声称其对案件情况全部了解,但误打误撞地说对了。


    再次,鉴定意见等证据,恰恰是鉴定人根据其专业知识发表的主观见解,也是此类证据的出证方式,显然不能因其内容包含主观性观点而否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当然,证据的客观性可以作为验证言词证据真实性的表征之一,如果是证人证言中的推测性内容、鉴定人脱离客观根据或者科学知识而发表的主观意见,其真实性便属存疑,因而影响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



    作者:单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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