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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等业务分享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4-07-12 0

    2024年7月12日,润天律师事务所第三十五次团队业务分享交流活动在律所会议室照常举办,本次分享活动由皮兴兰律师、实习律师潘佳佳、孙青山和李诗男分别分享四个不同专题的内容。


    《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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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兴兰律师在讨论财产性利益是否可以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时,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解释了财产性利益的概念;其次,概述了不同国家对于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诈骗罪犯罪对象的法律规定;最后,探讨了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


    其中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他认为财产性利益确实可以作为诈骗罪的对象,但应当对其进行缩限解释。只有当某种利益内容属于财产权本身,具有管理可能性与转移可能性,客观上具有经济价值,并且被害人丧失该利益必然同时导致财产损害时,该利益才能成为诈骗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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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律师潘佳佳分享的主题是《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界定》,她探讨了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并且通过案例展示,进一步分析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强调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应在合同签订前或签订时,并提出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方法。


    《直播诈骗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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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律师孙青山深入探讨了网络直播诈骗行为的概念、表现形式和基本特征。直播诈骗利用直播技术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打赏诈骗、引流推广诈骗等,其手段技术化、网络化,涉及的法益侵害多元化,包括财产权、个人信息安全等。诈骗行为模式复杂,从团伙式向公司式转变,组织结构和参与方式均呈现复杂化趋势,对社会秩序和互联网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工程偷工减料应由谁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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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律师李诗男讲述了工程偷工减料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137条,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若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通过案例分析,探讨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以及如何确定事故责任主体等问题。


    润天律所每周五的分享例会,是律师们展示自我、分享观点、思想碰撞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欢迎更多的律师同行参与我们的分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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