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范围的认定”等业务分享
2023年12月8日下午两点半,润天律所第十七次业务分享如期而至。本次由张洋律师、皮兴兰律师、戴静飞律师以及见习生李诗男分别分享了《自首制度中自动投案范围的认定》《寻衅滋事罪中借故生事的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犯罪金额认定》《职务侵占罪之何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四个主题。
张洋律师《自首制度中自动投案范围的认定》

张洋律师从自首的具体行为讲起,通过对学术观点的梳理,理清了我国设置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接着对自动投案行为的主动性、自愿性、时限性等要素进行了介绍,对自动投案行为特性进行充分介绍,并将自动投案行为分为五种类型,对各种类型中可能包含的行为模式是否会构成自动投案进行分析并给出自己的观点。张洋律师在分享时与三位律师的互动也加深了各位同事们对自动投案范围的印象,取得了很好的分享效果。
皮兴兰律师《寻衅滋事罪中借故生非的认定》

皮兴兰律师以自己经办的借故生非类寻衅滋事案件为背景,引出了本次分享的主题——寻衅滋事罪中借故生非的认定,强调此类案件在实务中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接着分析了我国对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认为罪名本身存在的争议性使得实践中对轻微的借故生非行为的认定出现难题;最后皮律师通过区分借故生非行为的恶劣程度,主张对有正当理由的、一般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故生非行为分别适用不同的方法对其进行认定。分享结束后,陈达律师分享了自己对于此主题的感想,与皮律师进行了积极交流。
戴静飞律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犯罪金额认定》

戴静飞律师在分享之初从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向大家解释了以“犯罪金额”代替“销售金额”作为本次分享主题的原因,并在分享中将“犯罪金额”分成“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分别讲述了对其进行认定的依据和理由,最后对“犯罪金额”确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提示。陈明前律师在戴静飞律师分享结束后与其进行了专业探讨,陈达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见习生李诗男
《职务侵占罪之何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见习生李诗男围绕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从学术争议和实务争议两个角度出发,梳理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应然内涵。接着以案释理,通过分析两个典型案例,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体内涵进行了界定,最终得出结论,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行为人基于其工作职责而负有占有、控制本单位财物的地位,且行为人最终占有财物与其工作职责带来的便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分享现场照片

润天律所每周五的业务分享会,是团队成员提升能力、展示风采的良好平台,希望团队成员在每一次的业务交流中都能有所收获,也欢迎更多律师同行关注并加入我们的学习活动!
撰稿人:张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