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洁专栏】关于“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未落实,对不认罪案件被告人权益影响的分析


关于“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未落实,对不认罪案件被告人权益影响的分析

一、 “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未全面落实的直接表现:极低的无罪判决率
(一) 无罪判决率的客观数据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及司法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率长期处于极低水平,近年来持续低于百分之零点一。
2. 这一数据表明,在当前的刑事诉讼实践中,一旦案件被提起公诉,被告人最终被宣告无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二) 低无罪判决率与“庭审实质化”不足的关联
1. “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核心要求是实现“庭审实质化”,即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罪量刑等实质性问题应在法庭上通过充分的调查、辩论予以解决。
2. 然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证人、鉴定人低出庭率,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艰难等问题,导致庭审难以有效发挥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核心功能。
3. 庭审的虚化使得法庭难以发现案件中存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可能指向无罪的合理怀疑,从而系统性地导致了无罪判决通道的阻塞。
二、 低无罪判决率下不认罪当事人的困境:实质性审判权利的落空
(一) 不认罪案件难以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
1.对于选择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而言,其核心诉求在于通过完整的审判程序来澄清事实、辩白冤屈或挑战控方证据。
2. 然而,在无罪判决率极低的司法环境下,意味着审判程序难以独立地对案件实质争议作出包括无罪在内的公正裁判。这使得不认罪当事人所期望的“实质性审理”在很大程度上有名无实。
(二) 辩护权行使效果被削弱
1. 在庭审难以实质性影响案件结局的预期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或罪轻辩护意见,往往无法对裁判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
2. 这严重削弱了辩护权的实效,使得不认罪被告人通过行使辩护权以获得有利诉讼结果的机会大为减少。
三、 不认罪认罚与认罪认罚的刑罚差异:被迫的“理性”选择
(一) 不认罪认罚可能承受更重刑罚的客观现实
1.多项实证研究表明,在控制了犯罪情节等变量后,坚持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其最终被判处的刑罚通常显著重于认罪认罚者。
2. 这种量刑差异,一方面源于认罪认罚制度依法给予的“量刑从宽”激励;另一方面,也潜藏着因“认罪态度”不好而被隐性从重的司法实践。
(二) 非自愿的认罪认罚选择
1. 在“不认罪则难以获得无罪判决,且大概率被处更重刑罚”的预期下,被追诉人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利益算计。
2. 即使案件存在实质争议,许多被追诉人也可能为避免最坏结果而被迫选择认罪认罚。这导致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基础受到侵蚀,从一种鼓励悔罪的制度异化为一种基于风险的策略性选择。
四、总结
综上所述,“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未能全面落实,通过极低的无罪判决率这一客观现象,深刻影响了不认罪案件当事人的处境。它使得不认罪当事人难以获得有效的实质性审判,同时又面临被判处更重刑罚的现实风险。这种局面迫使部分被追诉人违心认罪,不仅损害了其个人的程序选择权与实体权益,也在系统层面上对司法公正构成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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