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洁专栏】认罪认罚制度的“抢跑”——认罪认罚制度已率先全面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未全面落实


认罪认罚制度的“抢跑”——认罪认罚制度已率先全面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未全面落实

一、两项制度改革的进程对比
(一) 提出时间的同源性
1. 两项改革均源于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
2. 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同时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部署。
(二) 推行路径与法律地位的差异性
1.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路径:
(1) 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2) 该文件属于指导性意见,未设置全国性试点期,其核心要求的全面落实被视为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与确立路径:
(1) 2016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定,授权在北京等十八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
(2) 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上正式确立该项制度,并于当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三) 全面推行状态的客观比较
1. 从制度确立与推行的时序上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2018年修法获得了明确的法律身份并在全国统一实施。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在发布指导意见后,其核心环节的落实仍在持续深化过程中。
2. 从改革特性上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具体的程序性制度,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是一项涉及司法权力结构与办案模式的系统性改革。
二、认罪认罚制度的运行数据呈现
(一) 适用率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近年来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率持续处于高位。
2. 数据显示,2023年,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适用率稳定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 量刑建议采纳率
1.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制度的核心环节。
2. 数据显示,2023年,人民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约为百分之九十五。
(三) 律师参与率
1. 法律要求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
2. 数据显示,在此类案件中,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的参与率已达到或接近百分之百。
(四) 上诉率
1. 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率是观察案件最终争议情况的指标之一。
2. 数据显示,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率普遍低于不认罪认罚的案件,多数地区维持在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水平。
三、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相关环节的实施数据呈现
(一) 证人、鉴定人出庭率
1. 证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是庭审实质化的关键环节。
2. 数据显示,全国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的平均出庭率仍不足百分之五,部分地区低于百分之一。
(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情况
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审判对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核心机制。
2. 数据与情况表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仍面临启动难、证明难、排除难的问题,法院最终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比例极低。
(三) 二审开庭率
1. 二审开庭审理是二审程序审判属性的体现。
2. 数据显示,刑事二审案件的平均开庭率长期在较低水平,有研究显示其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区间。
(四) 辩护权的实践情况
1. 有效辩护是庭审实质化的基础。
2. 实践中,辩护律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阅卷等权利,仍可能遇到障碍。
四、客观总结
以上事实与数据表明:
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立法确立和司法实践层面,均已全面推行,并呈现出高适用率、高量刑建议采纳率与低上诉率的运行状态。
第二,与此同时,构成“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核心的若干关键机制,如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在实践中的落实程度与制度预期之间仍存在可观测的差距。
因此,两项由同一顶层设计部署的司法改革,在推进和落实的进程上并不同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率先全面实施与高效运行,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尚未完全建立的司法环境中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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