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天刑事】诈骗罪专栏 | 基于CiteSpace的金融诈骗罪研究知识图谱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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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荐语
CiteSpace是一款通过将国内外文献进行可视化分析来帮助读者了解一门学科前世今生的软件。
本文运用CiteSpace对中国知网数据库中关于金融诈骗罪研究方面的文献进行了分析,并指出:
1.信用卡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恶意透支、非法占有为目的、金融诈骗、信用卡、盗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诈骗罪研究领域的十大研究热点。
2.根据关键词爆发测试,金融诈骗罪研究分为初始阶段、前互联网金融阶段和后互联网金融阶段。
3.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和金融监管成为近年来金融诈骗罪研究的前沿主题。
编辑:王旋
基于 CiteSpace 的金融诈骗罪研究知识图谱分析
来源:万方数据库
作者:张燕 张洁
摘 要:
运用文献计量工具CiteSpace分析中国知网数据库中关于金融诈骗罪研究方面的文献,客观呈现文献的研究结构、学科热点和发展脉络。研究得出:信用卡诈骗、集资诈骗、非法集资、恶意透支、非法占有为目的等是金融诈骗罪的研究热点;我国金融诈骗罪研究可大致分为初始阶段、前互联网金融阶段和后互联网金融阶段;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金融监管成为近年来金融诈骗罪研究的前沿主题。
引言
金融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规定的类罪名,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它主要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等具体罪名。金融诈骗案件与互联网互生互联,具有高发多发、迷惑性强、防范难度大等特点,打击金融诈骗行为的任务十分繁重。笔者以中国知网数据库中关于金融诈骗罪研究的文献作为研究对象,运用CiteSpace的关键词共现功能,客观呈现各类文献的研究结构、学科热点和发展脉络。针对目前研究的局限,提出关于研究思路和研究方向的建议,为进一步遏制金融诈骗犯罪提供解决思路。
一、数据来源及研究范围
根据司法大数据研究院2019年发布的《金融诈骗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2016.1—2018.12 )》,2016—2018年信用卡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在金融诈骗罪案件总量中占比分别为91. 28%、90.16%、87.3%,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和一定的代表性。为全面系统分析金融诈骗罪文献研究,选取中国知网总库作为检索数据库,检索方式设定为“主题词=金融诈骗OR主题词=信用卡诈骗OR主题词=集资诈骗”,时间段设置为1992—2021年,初步检索出7273篇中文文献,其中4299篇期刊论文。为收录学术价值相对较高文献,以中国知网期刊库作为检索数据库,来源类别选择“北大核心”和“CSSCI”,初步得到787篇文献。为确保数据分析的准确性,通过人工逐一筛选,剔除各类公告、图书推荐、会议综述、人物介绍及案件纪实等非学术性文献66篇,最后得到721篇文献检索记录。本文文献检索时间为2022年8月 10日。
二、我国金融诈骗罪领域文献研究的总体特征
(一)我国金融诈骗罪研究文献发表年度趋势分析
2022年8月28日,警方在摸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线索时发通过对1992—2021年我国金融诈骗罪研究文献统计发现,金融诈骗罪研究发文量呈现出阶段性特征,如图1所示。1992—2011年是发文量逐年递增阶段,此阶段偶有起伏但总体趋势是上升的,2011年发文量达到顶峰。2009—2011年因吴英案引起了法学、经济学及社会学等学科领域众多学者的关注和讨论,这场讨论表达了学者对我国金融体制的深入思考和对金融改革的热切期盼。如何规范引导民间集资行为、鼓励中小企业融资创新,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2012—2021年年度发文量逐渐回落,除2017年和2021年略有回升,总体呈下降趋势。

(二)我国金融诈骗罪研究的期刊及学科领域
1.刊发金融诈骗罪研究文献的期刊统计
在载文数量方面,排名前10的期刊共计刊登327篇文献,占金融诈骗罪研究总发文量的 45.3%(见表1)。排名前3的分别是《人民检察》《政治与法律》《法学》。表1所列期刊中4种为CSSCI来源期刊,总体来看发文质量较高,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发表金融诈骗罪研究相关论文在2篇以下的期刊达100余种,表明关注金融诈骗罪领域问题的作者数量众多,分布在各个学科领域,但没有形成自己稳定的研究方向,缺乏团队建设和引领,需要进一步优化学术方向。

2.学科领域分布
我国金融诈骗罪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法学、金融学等领域(见表2)。在国内载文量排名前10 的期刊中,9种属于法学类,1种属于金融类。这说明法学与金融学、公安学等学科需加强合作与深入交流,理论界还需深入实际工作调查研究,把准金融诈骗罪的本质和规律,找到破解问题的办法。

三、我国金融诈骗罪研究科学合作网络
当今世界,学术研究需要多学科、多领域的密切交流和深度融合,合作共赢成为一种共识。科学合作就是学者为生产新的科学知识这一共同目的在一起工作。科学合作网络包括微观领域的学者合作网络,中观领域的机构合作网络,宏观领域的国家或地区合作网络
(一)金融诈骗罪研究学者合作网络
为获得完整全面的金融诈骗罪研究学者合作网络,本文时间跨度设置为1992—2021年,时间切片为5年,节点类型为作者,阈值设定为 1、2、20(即作者出现频次至少为1次,在本时间切片中共被引频次为2次,共被引率为 20%),其他为默认设置,得到节点数为 823、连线数为565、密度为0.0017的学者合作网络知识图谱,如图2所示。从总体上看,以白建军、刘灿敏、李恩慈、张寒玉等为中心形成的合作网络较为紧密且呈一定规模。发文量最多的刘宪权同其他作者的连线较为稀疏,合作较少。有的作者专注于自己的研究领域,未与其他作者合作。这说明在金融诈骗罪研究领域中还需要培育更多的有稳定学术联系、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团队,进行更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表3为金融诈骗罪研究领域中发文篇数在4篇以上的作者及首次发文时间的分布情况。从发文数量来看,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发表论文量高达28篇,清华大学张明楷、华东政法大学毛玲玲、中国人民大学谢望原均发表论文在6篇以上。从首次发文时间分布上看,总发文量在 4篇以上的作者中,绝大多数于2009年之前发表了自己的研究成果,2015年之后的新生代研究者较少,只有2位。这从侧面印证了近年来金融诈骗罪研究发文量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也能看出此领域需要得到新生代研究者的重视。

(二)金融诈骗罪研究机构合作网络
为揭示各研究机构影响力大小及机构间的合作关系,本文时间跨度设置为1992—2021年,时间切片为5年,节点类型为机构,阈值设定为1、2、20(含义同上一部分),其他为默认设置,得到节点数为470、连线数为166、密度为0.0015的研究机构合作网络图谱,如图3 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以华东政法大学为中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为主要分支机构的合作网络最为紧密,并形成一定规模,体现出高校、法院、检察院的强强联合。其他如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与山东大学法学院也多有合作。

金融诈骗罪研究领域发文数量在10篇以上的机构共有12家,总计260篇(见表4),其中,华东政法大学出现的频次高达38次,发文总篇数为69篇,占12家机构发文总量的26.5%,可见华东政法大学在金融诈骗罪研究领域中具有重要地位。第2名和第3名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在金融诈骗罪研究领域也均有重要贡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发文量12篇和10篇分别列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的前列,成为金融诈骗罪研究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中坚力量。从首次发文时间来看,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和山东大学法学院的首次发文时间均在2000年之前,是此研究领域的开创性机构。
四、金融诈骗罪研究的热点及趋势
关键词是一篇文献内容的提炼和作者的核心观点。金融诈骗罪研究领域中的关键词共现分析是通过对文献中关键词词频的高低分布分析,展示该领域一段时期内相关文献反映出的研究热点并以此为基础判断研究的发展趋势。
(一)金融诈骗罪研究热点分析
本文时间跨度设置为1992—2021年,时间切片为1年,节点类型为keyword,使用 pathfinder算法,其他为默认设置,得到节点 数为617、连线数为1515、密度为0.008的关键词共现知识图谱,如图4所示。由图4可知,最大的节点是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犯罪已经成为金融诈骗犯罪的最主要类型,其占金融诈骗犯罪比重高,主要作案手段是恶意透支,犯罪活动有从沿海向内陆发展的趋势,犯罪金额主要在5~10万元之间,犯罪主体绝大部分为中青年人且学历不高。排名第2的节点是集资诈骗罪。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投资意识逐渐增强,但投资渠道较窄,防范意识较差,犯罪分子诈骗的手段和方式不断更新,集资诈骗犯罪发案率大幅上升。关键词出现频次排名第3至第10位的分别是非法集资、恶意透支、非法占有为目的、金融诈骗、信用卡、盗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互联网金融。上述关键词出现的频次在18次以上,是近年来学者使用较多的关键词。


中介中心性表示在CiteSpace分析过程中,一个节点在网络图谱中联系其他节点的能力,它在网络中起到了桥梁和中介的作用。从关键词中介中心性来看,集资诈骗罪是中心性最高的关键词。其次是金融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非法集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兼具高频次和高中心性的关键词是本领域的研究热点。
(二)金融诈骗罪研究趋势分析
为获得金融诈骗罪研究趋势的详细演进情况及前沿主题,进行关键词的爆发测试,并按照突变词的时间正序排列了突变强度排名前48位的突变词,其突变强度及突变时间见表5。突变强度排名靠前的关键词是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犯罪、金融诈骗罪、民间借贷、信用卡、法条竞合和刑事风险、吴英案等。根据表5所列时间序列,我国金融诈骗罪研究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金融诈骗罪研究的初始阶段(1992—2007年)。在本阶段,我国正处于新旧金融体制交替的改革过程中,金融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还存在不少漏洞,部分营业网点规章制度不健全,个别工作人员存在防范意识薄弱、防腐拒腐能力较差的问题,加之技术和设备相对较落后,给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条件。一些不法分子针对管理体制方面的缺陷,与金融机构内部少数人员勾结,利用假币、信用证、票据等工具进行诈骗,骗取银行巨款,致使国家财产蒙受严重损失,危害十分严重。本阶段典型性关键词有金融秩序、信用证诈骗、保险诈骗犯罪、票据诈骗罪等。第二阶段:金融诈骗罪研究的前互联网金融阶段(2008—2013年)。民间金融活动中的非法集资从形式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集资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社会公众的资金,主要指集资诈骗罪;另一类是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类行为的代表案件吴英案在当时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也是刑法是否需要和如何进行介入的焦点问题。学术界关注的重点是加强金融行政立法,规范相关活动,不能让刑法冲锋陷阵来弥补前置法的缺失和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相对于其他金融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类型,恶意透支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但在实践中却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甚至全部金融诈骗犯罪的绝对多数类型,且重刑率持续上升。由此可见,《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规定,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作出调整。本阶段典型性关键词有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吴英案、非法占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第三阶段:金融诈骗罪研究的后互联网金融阶段(2014—2021年)。2013年我国正式进入 4G时代,当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第三方支付、电商、P2P等网络创新手段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和投资理念,金融诈骗罪手段从前互联网金融阶段的“金融服务+计算机犯罪”演变为后互联网金融阶段的“互联网×金融犯罪”。大数据背景下,经济犯罪呈现出科技性、隐蔽性、涉众性等新特点。金融诈骗罪在监管失位的背景下在互联网急速传导,大量分散化、低净值客户成为受害者,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本阶段典型性关键词有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P2P网络借贷、金融监管等。
(三)近年来金融诈骗罪研究的前沿主题
一是非法集资仍是金融诈骗罪的重灾区。在互联网+时代,第三方支付、大数据应用、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工具被广泛应用,非法集资与互联网金融科技的紧密结合衍生出日趋复杂化的集资诈骗犯罪类型。此类案件参与人数众多,人员构成复杂且目的诉求繁杂,借助互联网平台传播速度极快,现场情况突变率高,给维稳工作提出极大挑战,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司法领域打击的重点。学者从法理的角度讨论在金 融借贷领域存在的刑民交错、司法困境和被害人认定等问题。通过对关键词历史曲线查询,非法集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2008—2021年,且2021年呈上升趋势。
二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创新。作为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一种,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始于 2006年,盛于2013年,2018年大量暴雷,2020年退出历史舞台。在此期间,我国学者主要关注P2P的非法集资定性问题、风险防范及规范监管和刑法治理等问题。随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艺术品资产份额化交易案件涉案交易模式具有标准化合约、集中竞价、对倒交易、份额化等要素,因使用欺骗手段侵害了不特定对象的财产权利,司法实践中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定性;股权众筹和融资担保公司在满足小微企业债务融资需求的同时蕴含着非法集资的风险,是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的高发行业和典型代表。未来学术界对这些犯罪形式的关注热度将会继续。
三是对互联网金融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集中在 2015—2021年。因为缺乏完备的征信系统和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互联网金融领域很容易产生非法经营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这凸显了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既要有效惩治违法犯罪,又要把握刑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介入的深度和广度,避免刑法规制扩大化倾向,扼杀和阻滞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在国家不断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反对资本无序扩张和野蛮生长的大背景下,刑法规制如何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防范金融风险与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平衡将成为学术界研究的重点。
四是针对层出不穷的金融诈骗罪,为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必不可少。在金融监管中要树立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明确适度监管的必要性,构建中央与地方的分级监管体系,遏制在互联网金融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犯罪,降低市场风险,给用户带来更多实惠、安全的金融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要保护用户的数据安全、隐私安全,对于转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缴纳风险准备金 。不能因为互联网的创新性特征就放弃监管,而对在正当经营情况下触碰法律的行为,要注意刑事立法限缩与司法谨慎,在综合性执法过程中加强司法救济。要设计以数据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同时统筹安排传统与新兴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协同和链接,在实践中逐步构建具有公私协同性、数据自动化、人机交互性的科技型金融监管体系。
五、结论
本文运用CiteSpace软件,对中国知网数据库1992—2021年金融诈骗罪研究的中文文献进行了文献计量分析并生成知识图谱,得出以下结论:
(一)1992—2021年金融诈骗罪研究领域中的文献先逐年递增,至2011年达到顶峰,后呈下降趋势。在载文数量方面,载文量排名前 10的期刊刊登327篇文献,占国内发文量的 45. 3%。从学者合作网络来看,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发表论文量高达28篇,清华大学张明楷被引频次最高,首次被引年份为2004年。从研究机构合作网络来看,以华东政法大学为中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为主要分支机构的合作网络最为紧密,并形成一定规模。
(二)信用卡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恶意透支、非法占有为目的、金融诈骗、信用卡、盗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诈骗罪研究领域的十大研究热点。根据关键词爆发测试,金融诈骗罪研究分为初始阶段、前互联网金融阶段和后互联网金融阶段。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和金融监管成为近年来金融诈骗罪研究的前沿主题。
(三)本文数据分析仅限中国知网数据库的中文文献,未对英文文献进行搜索和整理研究,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拓宽学科视野和研究范围,提高研究成果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王 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