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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的检索技能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3-10-16 0

    律师工作的检索技能

                                                                                               杨露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3年10月16日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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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的检索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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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索作为律师工作的基础技能,有很多技巧及方法,得到检索结果时也要能够分辨和判断是否能为自己所用,本文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从检索工具、技巧和要求、法律文件和类案检索四个方面做浅薄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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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索工具


    (一)平台软件


    目前,团队在用的付费软件有法禅、聚法案例,另外还有一个律协购买的法信系统,法信平台与安徽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对接更新,自动为新执业律师及新转入的律师开通账号。安徽省律师使用权限包括:法律文件库、裁判规则库、类案检索库、法律观点库、法条释义库等5个库,以及法律图书库、国家标准库等2个库的3个月试用权限。


    法信的几个文件库都是相通的,选择法律法规文件库查找到的文件都提供了关联法条、法条释义、沿革信息、裁判规则、案例、期刊的直达链接非常方便学习和研究,节省检索的时间。关联法条链接到该法律已经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法条释义是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书籍,例如《民法典适用大全》和一些已出台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沿革信息是该法条的前身,能看到新旧法的对照,法条有什么变化;期刊目前不能完整查看文章,但是能看到一部分,所以如果文章内容是自己感兴趣的,可以去其他平台、资源库查找完整文章。


    法律观点有立法观点、司法观点、学术观点、实务观点、域外观点,都标注了来源和作者,来源就是哪本书里的观点,以及相应的页码,觉得有需要可以再找到这本书研读。查到的观点都可以选择word、PDF、文本等格式下载保存。


    聚法案例和裁判文书网都能够进行精细的定位检索,确定关键词后能选择检索的文书位置是全文、事实、判决结果、首部、尾部等。这种检索方式能极大提高我们检索案例的精确度并且也节省浏览裁判文书的时间。不过,有时候也需要选择模糊检索,并不是每次研究学习案例都希望检索结果太过精确。


    之前协助主办律师负责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主要是因工期起算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签发进场令起算,还是按照实际具备开工条件时起算发生争议。想通过检索案例查看实务裁判规则是严守合同约定还是以具备开工条件时起算工期,当在聚法案例的事实认定部分输入“约定工期”“进场令”、裁判理由输入开工令,检索模式选择“不限”,检索结果只有一个案例,就是我们正在办理案件的原一审判决,显然没有达到检索案例的目的和需求,这种情况就要放弃精准检索选择模糊检索。


                     (二)搜索引擎


    市面上有很多搜索引擎,自己目前主要用的有bing、百度、搜狗三个。因为每个搜索引擎收录的网页和信息存在一定区别的,检索时一般至少使用两个搜索引擎,当一个搜索引擎找不到想找的内容和信息时不一定代表没有,可以选择换一个搜索引擎覆盖查找。


    日常优先选择bing检索,当要用到检索命令的时候才会用百度,而搜狗作为补充。搜狗现在能够链接微信资源,可以直接检索微信里的文章。不过与微信电脑端和手机端里检索结果还是有一些区别,同样的关键词电脑端和手机端的检索结果更全面、关联性更强,并且可以根据需要设定排序、类型、时间、范围四个检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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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索技巧和要求


    (一)百度检索命令


    当查找一些行业规范或者国家标准的文件或者合同范本时,可以用“filetype:名称+格式”的检索命令在百度中查找。这样检索出来的网页很大概率包含了文件,有的还提供了下载,借用检索命令查找文件能节省很多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常用的检索命令还有“inurl:gov+关键词”和“inurl:court+关键词”。前者可以直接在政府网站里检索,关键词输入“2022年合肥市平均工资”,第一个结果就是合肥市统计局官网的数据,一定程度保证了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节省了二次核实的工作。后者是在法院网站里检索,比如关键词输入“股东加速到期”,能查找到各级法院发布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以及专业文章。


    (二)通过公众号文章检索案例


    当我们拿到一个案件不知道从哪里入手时,可以先通过微信进行检索。因为我们是初次遇到这种案件,但是可能有很多前辈同仁早就遇到过了,可能也撰写过相关文章,这是能快速入手开始办理案件的一个“偷懒”技巧。


    写的比较全面、质量高的文章一般会把这类案件的法律关系、争议焦点、实务观点都做了梳理,并且会将办理案件可能用到的法律依据都做了汇总。看完这样子的一篇文章,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应该就有了初步的思路。


    曾经通过一位律师分享的办案文章,找到该案的判决书。因为律师文章分享可能存在不同的侧重点,想要客观全面的了解文章中的案件事实还是要回到判决书,所以找到判决书对于案例的分析至关重要。主要还是通过提取文章中事实部分比较独特的关键词,以及文章中提到的一些特殊细节,最后查一下这位律师执业的律所和地区,掌握这些信息后最终找到了这份判决书。


    (三)如何提取检索关键词


    检索案例和判决书时,提取关键词这一步比较关键,要选择案件的法律关系或者可能依据的法条中,必然会用到的词。目前,正在办理的一件案件,适用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质量担保责任和瑕疵举证责任的规定。确定了三个关键词“机动车 六个月 瑕疵”进行检索,搜索结果第一个就是“邓美华诉上海永达鑫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且入选为公报案例,二审裁判文书从诉争法律关系的认定和法律后果两方面做出了详实的阐述,对于学习办理案件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所以,如果学会正确提炼关键词对于快速、准确的检索到类似案例有很大的帮助。


    另外,还有一种稍微费时的查找案例的方式,一般检索软件里法律法规每一条后面都有链接该法条被多少案例引用,点击就能直接看到引用该法条的所有案例。这种方法可以作为关键词检索的补充,当在检索不到类案时才会使用。因为相较前一种检索方法这种方法的准确度较低,也比较费时。


    提取关键词需还要注意的一点是,学会把行业俗语或者当事人的口语转化成法律术语。如果不知道正确的法律用语是什么,可以通过查看专业文章和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是如何表述的。所以,检索工具也仅仅是一个工具,需要结合我们的技巧和经验进行使用,才能发挥最大的效能。


    (四)核实检索结果


    检索工作完成后,接下来就是对于法律法规和案例检索的质量和结果的核实。不论是引用的法律条文、法规文件、还是汇总的案例,都要确保符合要求,能够引用或者适用。这个要求其实在检索的过程中可能已经下意识的融入到检索的过程中了。但是,律师工作容不得错误,最基础的要求就是严谨、细致、准确。同时,必须要具备基本的判断和甄别能力,比如法律文件不能引用失效的或者不存在的,案例也要符合类案的要求。具体的方法和要求在法律文件和类案检索版块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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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何确定并核实法律文件


    查找法律文件的途径多种多样,专业软件、政府官方网站、部分职能机构网站,查找到文件后确定并核实法律文件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下文谈一下如何确定、核实引用的法律文件,以及通过解答一次咨询,在职能机构网站查找文件的同时,得到一个解答咨询的闭环回复的检索过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核实文件主要分为三个方面,文件和引用条款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以及准确性。有效性主要是指时效性、是否是废止的文件以及新旧法的适用,《民法典》实施后就不得不注意的一份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民法典》出台之后为了准确适用新旧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规定》,《规定》主要包括了六个方面的内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限例外;有利溯及适用规则;新增规定溯及适用规则;细化规定的适用规则;具体溯及适用条款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具体衔接适用条款中的重点问题。其中最重要和最基础的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限例外,第一条就是该原则和例外规定。


    本文主要谈一下第一条里的一个概念,什么是法律事实?先看一下法条全文“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提到明确以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基准点。法律事实,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不同于纠纷的发生时间和起诉时间,法律事实发生时间通常早于纠纷发生时间和起诉时间。


    文章中还提到为什么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为基准的理由:

    第一,民事关系的发生时间不宜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基准。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就是法律评价后的概念,而对于是否能够形成民事关系,其前提就需要明确是适用新法还是旧法进行评价。以民事关系的产生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势必会出现新法适用过宽,进而冲击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第二,行为和事件在外延上是否包括状态存在争议,逻辑上可能存在不周延,而法律事实既涵盖了行为和事件,还可以包括行为、事件之外的其他事项,比如状态、期间经过等,较为全面、稳妥。

    第三,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标准有先例可循。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2条、《九民纪要》第4条等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均使用过“法律事实”这一概念,并将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或者非地点作为确定法律适用的依据。

    所以,办理案件时要准确判断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才能确定是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二)核实引用的文件


    核实文件另两个方面,真实性及准确性是指文件是否真实有效并且能够被引用和适用。下面以一份文件为例讨论一下文件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这份文件经常办理建设工程案件的律师可能不陌生,建工领域内有很多份判决书中都有提到。有的是代理律师将其作为法律依据引用,有的是法院裁判分析的部分引用到。


    在最高检官网2020年11月8日发布的名为“重庆五分院:检察建议促使网站清理不实法律信息”通讯稿中提到,2016年,重庆市某区法院在一审审理某公司与傅某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时,适用了该“暂行意见”。该案经法院二审、再审后,再审法院认定该“暂行意见”并不存在,纠正了错误判罚,维持了一审判决。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20年6月,重庆市检五分院受理此案,检察官经调查并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重庆市高级法院咨询,得到的答复均称,该“暂行意见”并不存在。


    8月底,重庆市检五分院分别向北京某网络公司、某网讯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两家公司认真核查、及时改正问题,以确认不存在并撤销、删除等适当方式,防止该“暂行意见”继续被错误适用、不当引用;全面梳理收录的其他文件、材料、规定,重点核对最高法出台的各类司法解释,并加强与司法机关、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的沟通联系,确保清查效果。


    现在在网上也找不到这份完整的文件看不到文件里具体的内容了,通过检索最高院的裁判文书,在一份2018年的裁判文书里,本院审查明确提到这么一句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并非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不作为裁判依据。”那么也就是说,律师办理案件时在陈述代理意见时不能将这份文件中的内容作为法律依据,仅能作为办理案件的参考。


    (三)职能机构网站


    之前有一个咨询,是当事人被冒用身份信息注册了公司询问可以怎么解决。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不仅仅涉及被冒名登记应该怎么处理、还涉及撤销冒名登记的一些具体操作,经过在被冒名登记的地区,石家庄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检索后,找到一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文件是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官网查找核实了一下这份文件,确实在2019年6月28日发布了这份《意见》。《意见》详细的写了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登记机关的处理流程:做好记录进行身份核验;被冒用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登记机关对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进行调查并作出调查结论以及调查的具体方式。而且《意见》中提到了一点,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反映的,登记机关应对被冒用人进行远程身份核验,而石家庄市场监管局的官网首页也提供了一个“被冒名登记”异地申请系统,被冒用人不用去当地,整个过程完全可以线上操作完成,非常方便。


    这次检索也许也可以通过微信客户端找到文件名称,再通过检索软件得到文件全文,但是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的检索,不但可以回复咨询者,申请撤销冒名登记的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异地申请系统也一起提供给他了,得到了一个闭环的解决路径。所以在运用检索软件查找法律文件的途径之外,学会运用政府和职能机构的网站查找文件和政策,对于解决问题往往有意想不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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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类案检索的注意事项


    (一)什么是类案


    在2020年7月31日实施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中提到的一个概念“类案”。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起草者刘树德和胡继先在《关于类案检索制度相关问题的思考》一文中对于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三者是这样描述的:首先,将检索到的案件与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相似性比对。其次,如果案件的基本事实相似,再对争议焦点进行比较。最后,分析比较法律适用问题是否具有相似性。所以类案要在这三方面均具有相似性,而不只是有一方面相似就属于类案。


    (二)哪些情况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这份文件规定了人民法院办理案件以下几种情形,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类案提交顺序


    检索到的案例提交顺序,如果有指导性案例,那么优先提交指导性案例。没有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下,提交的顺序可以是审理法院的案例>审理法院上级法院的案例>最高院的案例。


    案件在基层法院的情况下,实务中能够引起法官重视的一般是本院其他合议庭的案例和上级法院的案例,前者是为了避免直接的裁判冲突,后者是为了避免案件被发改。并且提交检索报告时要将检索软件以及检索条件:关键词、地域、年份等检索条件写入报告。


    检索案例的过程也是学习和研究案件的过程,所以不能只找支持我们论点的案例,还要找反面的案例。反面案例有时候也能给出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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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 露

    专职律师

    13605698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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