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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解读及辩护指引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4-04-0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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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荐语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都可以是本罪的犯罪主体;

    2.该罪的客体是人体健康和药品的市场秩序。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的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才以本罪定罪处罚。

    3.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的行为会发生破坏药品市场秩序、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4.该罪的客观方面是具有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劣药的行为。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解读及辩护指引

    作者:陈达


    一、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法条可以看出,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都可以是本罪的犯罪主体;

    2.该罪的客体是人体健康和药品的市场秩序。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的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才以本罪定罪处罚。

    3.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的行为会发生破坏药品市场秩序、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4.该罪的客观方面是具有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劣药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即,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入罪标准是,

    要有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劣药的行为,

    药品是含量不符的、被污染的、有效期有问题的、产品批号有问题的、擅自加料的、或者其他不符合标准的药

    后果是造成轻伤或者重伤、或者导致残疾、或者是导致器官组织损伤或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与关联或接近罪名的区别、当罪名竞合时的处理原则

    与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相关联的罪名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

    (一)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其处罚标准为“生产、销售假药的”以及“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即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就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具体情节,还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假药罪”与“劣药罪”最主要的区分是确定销售的药品是定性为假药还是劣药,定性依据主要是《药品管理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假药与劣药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在多种法定类型中存在交叉重合的可能性。

    所以,涉案药品是假药还是劣药,在罪名定性上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这也就导致最后的处罚结果也就不同。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刑期分为三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刑期分为二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者对比后可以看出,“假药罪”的起点低,没有金额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要求,且最高刑为死刑,而“劣药罪”的入罪门槛需要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并且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显然,“劣药罪”轻于“假药罪”。

    (二)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劣药罪”相比,该罪的证明难度相对容易,刑罚还可能更重。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就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第一档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最高档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伪劣产品罪”与“劣药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就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法条竞合,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择重处罚。该条第一款还规定,即使不构成“劣药罪”,如果金额在5万元以上,也可以按“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三)与诈骗罪

    实践中,应注意销售劣药与神汉、巫婆利用迷信手段骗取财物的区别:二罪除犯罪主体不同外,在客观方面,神汉、巫婆只是利用迷信手段,把根本不具备药品效能和外观、包装的物品当成药品诈骗钱财,其所利用的不是人们认为药品可以治病的科学心理,而是利用人们的愚昧、迷信心理,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四、本罪辩护指引

    从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其出罪的理由主要有:

    (一)是否是生产、销售或提供劣药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对“生产”及“销售”的行为类型作出了细化规定,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生产”、“销售”的字面文义。

    “生产”行为方面,《解释》规定了以下情形: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以及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等。尽管《解释》作了较为详尽的列举,但是有些行为,例如将药品重新分装后销售、将药品改变包装后销售等,是否属于“生产”行为还存在很大的模糊性,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分歧。

    (二)是否为劣药,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是否为劣药,其认定程序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认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及第三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假药、劣药,能够根据现场查获的原料、包装,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的,可以由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对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其他规定认定假药、劣药,或者是否属于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假药、劣药存在争议的,应当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质量检验结论。司法机关根据认定意见、检验结论,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特别是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则不构成本罪。

    (三)行为人是否明知

    从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保护法益之一是药品生产、销售的市场秩序可推论得知,生产劣药行为如果要成立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销售的意图,因为只有基于销售意图而生产劣药的行为,才可能侵犯药品生产、销售的市场交易秩序。如果行为人生产某种物品充当药品,是为了自用或赠与亲友,则不成立生产劣药罪。单纯的生产行为不能成立本罪中的生产行为。

    但实践中大多数药品类犯罪,判决都是基于客观行为,例如被告人的进货渠道不正规、进货价格严重偏低、行为人具有药品相关专业背景、交易场所隐蔽等情况认定被告人具有假、劣药的明知。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陈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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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达   专职律师

      高级企业合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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