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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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权利人回答的是谁有权主张损失的问题,赔偿义务人则回答的是谁应当承担相关损失的赔偿的问题。准确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的基础。只有确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才能得以维护。
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事故的行为主体和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交通事故行为主体是指交通事故的发生或对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负有责任的人,这类主体判定的角度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则是指对机动车因运行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我们称为赔偿义务人,也就是赔偿责任人,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者,通常为被告,具体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道路交通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具体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在案件处理时会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写明。
一、肇事者(驾驶员)
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驾驶员为实际侵权人,应当对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驾驶员并不当然等同于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驾驶员为车辆行驶的实际支配者,对车辆实际进行控制,且因其支配控制行为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客观上违反了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并实际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驾驶员应当承担当然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
如车主与驾驶人是一致的,交通事故发生时,责任在机动车方,肇事者也就是车主是当然的赔偿义务人。
二、车辆所有者及管理人
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果不是事故发生时的车辆的实际驾驶人,通常情形下不属于侵权行为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者或实际管理人在有过错的情形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要是考虑机动车在出租、出借后,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机动车不再具有直接的、绝对的支配,将其列入一般承责主体不太适当。但是,车辆的所有者及实际管理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时应当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进行驾驶可能会产生的危险,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机动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标准、驾驶人是否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等。
三、保险公司
机动车一般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基于交强险的规定或商业险的约定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相应的有限赔偿责任。
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驾驶员等实际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等其他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四、利益享有人
很多情况下,驾驶员并不享有或完全享有驾驶车辆获得的利益,当车辆支配者与利益享有者不重合时,应当由利益享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职务侵权行为、挂靠行为等。
我国确认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基本理论是:车辆运行利益和运行控制是确定责任主体的基本标准。
五、道路管理人及相关过错人
道路管理人、道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机动车生产销售方或其他行为人如对交通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道路交通维修、管理缺陷事故
道路交通维修或管理缺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标准尽到管理及安全注意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道路障碍清除事故
道路交通维修或管理缺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标准尽到管理及安全注意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相关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即道路的管理者负有保证道路安全、行驶畅通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对遗撒物品、堆放物品未及时清除造成事故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道路设计和施工缺陷事故
因道路设计、施工存在缺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设计或者施工缺陷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的大小,是区分道路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例的依据,但如无法确定责任比例,则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条。
4.维修过程侵权
在机动车维修期间,车辆由修理公司或修理人员实质控制。在检验车辆修理成果或者代办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因驾驶人员系为修理公司履行职务行为,一般应当由修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修理人员未经单位许可,擅自驾驶维修的车辆外出发生了交通事故,则应当由修理人员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修理公司存在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特殊情形中的赔偿义务人
1.好意同乘
《民法典》对于“好意同乘”事故责任的分担新增作出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即若“好意同乘”情形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和过错均属于对方车辆,搭乘人的损失应由对方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实际侵权人即驾驶员赔偿,无须由好意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事故责任和过错属于好意人的,则原则上是需要承担赔偿的,但是因其“好意”行为,故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2.代驾
如为无偿代驾,无偿代驾一般为被代驾人的亲戚朋友,其进行代驾不收取费用,不谋取任何利益,被代驾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权,同时保留有运行利益,如代驾人在代驾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被代驾人自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代驾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据其过错进行判断。如代驾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则应与被代驾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是代驾公司或者专门从事代驾业务的个人提供代驾服务,并收取一定服务费用,个人代驾的,参照个人劳务关系进行处理。如为代驾公司安排代驾人,应当由代驾公司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但如酒后车主及管理人员存在过错或者存在指示或选任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车门事故
车门事故是指因机动车驾驶人或乘车人在打开车门时未注意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导致双方发生碰撞而造成的事故。开车门过程中发生事故,应当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机动车一方开车门造成事故的情况经常出现在车辆的停驶状态,但仍属于机动车使用过程中,故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处理规则,即先由开车门的机动车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则参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双方的过错,从而确定双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别注意的是,如驾驶员没有过错,而因乘车人开车门导致事故的发生,则驾驶员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4.套牌车
套牌车是使用参照别人车辆的型号和颜色,采用特殊技术手段仿造的与别人车辆牌照号码相同的假牌照的车。套牌车辆一般无法投保,当其发生事故时,无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因此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如被套牌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甚至是存在有偿套牌的情形,则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5.擅自驾驶
擅自驾驶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存在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实施非雇佣行为,擅自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如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公司职员擅自驾驶公司的车辆等。此事故原则上仍然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与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受雇人的雇佣合同或公司内部相关规定对擅自驾驶人进行追偿。
另一种则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说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 伟
电话 188 5511 7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