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 |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代位权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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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商事】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解读之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如何确定管辖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关联案号:(2012)东民初字第13663号
案由: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句话”案情
案外人陈某与李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致陈某机动车辆受损,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陈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陈某损失后,根据其与陈某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向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提起代位求偿权诉讼,请求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害。
法院认为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故裁定对该保险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一句话”要旨总结
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以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以保险人与侵权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而不以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胡静
专职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